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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恐怕难管“送秋波”那档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4:51 新民晚报

  近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性骚扰”的涵义。虽说新修法最早也要从明年元月实施,但建议咱陕西的男人们还是提早学习学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尤其脑子里想法过于复杂的先生们,免得到时候嘴巴找不到“闸门”,一不小心黄段子溜达出来了,自己成了首先被“法治”者。

  根据“性骚扰”涵义,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男性对妇女拥抱、亲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笔者注意到,很多网民对这样的“细化解读”有质疑,认为“抛媚眼可能被告性骚扰”是法律的越位,更有人开玩笑,建议商家多进墨镜、口罩,以防人们恐惧“不测违法”而畅销。

  应该认识到,这可能只是一位委员根据定义的自我理解。但这个理解的确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早上上班,某女同事花枝招展走过来,你要不要赞许地看两眼,以示“绅士”的欣赏?人家化妆忙了一早晨,你好像看到了猪八戒它二姨,急忙忙把脑袋歪到一边,不跟你绝交才怪!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是有美感的;“窈窕淑女,君子不敢看”,就不美了,反性骚扰不等于矫枉过正地扭曲异性的正常交往。法律的生命取决于能够落实,让反性骚扰“着陆”于地方法规时,尤其要注意不能做貌似全面的过度阐释,而应在现有条款可操作性上做文章。

  性骚扰是一个法律与伦理交织的问题。这决定了光靠法律不可能涵盖、解决所有问题。有些行为,比如吹口哨、抛媚眼,尽管很讨厌,但口哨难断方向,媚眼难定善恶,目前来看,最好还是限定在伦理的范畴,继续用伦理规范来应对。立法需要严肃与谨慎,对“性骚扰”条款过度阐释,把过多的解释附会到法律之中,但很多行为发生了却无法惩治,只会有损法律的权威与反性骚扰的严肃性。华商报(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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