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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张显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5:21 新民晚报

  10:30上午首家报道

  本报讯沈阳消息:今天上午8时30分,轰动全国的“1·18”大案主犯张显光,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终审宣判死刑,立即执行。

  2003年1月18日17时许,张显光等人在沈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引爆自
制炸弹,并向储蓄所人员开枪,造成4人死亡、5人重伤,抢走巨款220万元。

  此案经沈阳市检察院审理后认为:张显光目无国法,为劫取钱财,在银行储蓄所门前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两次抢劫运钞车,为获取作案工具故意杀人。多次持枪、持械拦路抢劫公民财物。抢劫致7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气焰嚣张,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张显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应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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