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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诉讼 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6:35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今天(2006年12月1日),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对一外资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届满,顺利执结。2006年11月27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就海事强制令案件的案外人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Ningbo Branch of APL(China) Co., Ltd),因其为案件当事人的非法利益而向该院提供虚假证明,严重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对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以制止和杜绝此类妨碍诉讼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维护我国司法权威。该处罚决定,允许被处罚人在三天内提出复议
。复议期满,被处罚人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没有提出复议申请。

  2006年11月15日、16日,我院根据请求人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永康市五金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分别作出(2006)甬海法强字第62号和第63号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天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即交付其擅自扣押的海运提单。在执行海事强制令过程中,被请求人宁波天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两请求人提出支付高额海运费的不合理要求,两请求人当即表示异议。为确定请求人应付运费或应提交反担保的金额,承办法官向承运人的代表机构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调查,但该分公司为了维护宁波天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非法利益,竟然提供虚假证明,报出的海运费远远高于承运人的实际运价,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2006年11月27日,我院在查实承运人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收取的海运费金额后,对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作出了上述处罚。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当日向法院缴纳了30000元罚款,并在三天的复议期内没有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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