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立法规定商号必须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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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7:52 国际在线 | |||||||||
新华社杭州12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明年3月起,凡在浙江的企业就不能再使用由汉语拼音字母或数字组成的商号了,而必须改用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的商号名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指出,从2007年3月1日起,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这一规定还指出,商号不得使用六类内容和文字:即不得使用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关于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