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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竟可回家过夜 贪官狱中给狱警发工资被加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22 东方今报

  因为经常给监狱工作人员“发工资”,服刑期间可以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使用手机处理公司事务……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因涉嫌向多名监狱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11月30日下午,德阳中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处马建国有期徒刑20年。

  马建国原系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成都国贸实业公司的幕后操作者。因犯挪用公款
罪、销毁会计凭证罪,马建国于2004年6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检察机关指控,马建国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先后向上述几人行贿人民币298058元、乌木观音两尊(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财物共计人民币315558元,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其指控证据确凿充分,马建国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Z 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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