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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文件及相关收费标准作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29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记者近日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废止了四个文件,同时也意味着废止了文件内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同时废止了转发的下列四个文件:1、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陕价涉发〔1992〕190号);2、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发〔1988〕115号);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陕价涉发〔1991〕97号);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2〕172号)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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