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注意“履约金”这仨字 20家企业受了蒙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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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6:04 东方今报 | |||||||||
今报郑州讯 “履约金”,这词听起来是不是很专业?昨天,一家戴着这顶“帽子”、在网上发布虚假外贸加工信息的公司被警方揪了出来。记者请教了律师,根本就不存在“履约金”这个法律术语。 昨天,郑州金水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安徽芜湖某汽车配件公司经理吴某报案。吴某称,河南经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诈骗了他们公司2.4万元。
吴某说,他是被经港公司发布的网络信息吸引的。据了解,该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服装、木材、五金等各种外贸进出口信息,称欲寻找各地的加工企业合作。经过商谈,吴某和对方签下了生产3000万调整片的合同。 “合同中要求先交2.4万元履约金,我看他们证照齐全,就交了钱,说好只要履行合同,这钱就返还。”吴某说,在多次催货未果的情况下,他要求对方退还履约金,可数次都未能要回钱。 接到报警,民警迅速出击,在大石桥河南外贸大楼5楼,该公司经理李东阳被逮个正着,让民警感到意外的是,这是一家手续齐全的公司。 在李东阳的办公桌上,10多份签好的合同和履约金收据让吴某眼睛一亮:“这就是他们骗人的证据!” 据悉,在经港公司的业务记录本上,已有来自江苏、浙江、山东的20家企业掉进这个“合同陷阱”,涉案金额有8万多元。 “有很多企业来和我谈。说到要交履约金,急着赚钱的公司不在乎这几万元钱。” 李东阳对自己诈骗伎俩供认不讳。 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在法律层面上,就没有“履约金”这样一个概念。但双方可以在合同里要求“定金”,“定金”有担保的意思。法律规定,给出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双方可自行商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