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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失业可领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8:23 南京晨报

  晨报讯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该市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并可以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农民工个人缴纳8%,用人单位缴纳14%,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用人单位还应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需承担2
%,农民工本人则按1%的比例缴费,失业后同样可以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由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的2%,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大病医疗统筹保险制度,参保的民工个人同时每月需缴纳5元大病医疗互助金。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两部分,支付范围参照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服务设施目录执行;近期,该市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单位承担缴费责任,职工本人不需要缴费,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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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通讯员 沈思新 李凤友 记者 仇惠栋)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昨日在宁召开。会议要求降低法律援助准入门槛,对外地申请人实行无差别待遇,取消以申请人住所地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限制。对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是否困难,对于农民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的也应尽可能地参照处理。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在司法所、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和劳务市场等场所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对农民工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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