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一审胜诉获赔12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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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8:3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李思】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对本报曾连续报道的“郭德纲索赔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因认为有人打着自己的名号出相声专辑,天津籍相声演员郭德纲将该专辑的出版、发行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出版、发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2万余元。 2006年4月13日,郭德纲以480元和420元购得了《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德纲享有涉案10段相声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的10段相声作品。飞乐影视公司虽然与天津艺术中心签订了协议书,但其并不能通过该协议书取得使用涉案10段相声作品的合法授权。鉴于飞乐影视公司并未就使用的相声作品取得郭德纲的合法授权,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九洲出版公司作为《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和VCD音像制品的出版方,在出版涉案音像制品前,并没有就作者、表演者、联合录制单位等主体的权利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因此,九洲出版公司对于未经郭德纲许可使用其作品出版涉案音像制品,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郭德纲要求飞乐影视公司和九洲出版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和VCD音像制品的发行批发价、飞乐影视公司和九洲出版公司的侵权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为郭德纲提出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