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国残疾评定标准略有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9:37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白瀛、郑玮娜)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介绍,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做了适度调整,对肢体残疾的认定标准略有放宽,将一些身体功能障碍也列入残疾范围。

  据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人说,残疾标准的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

  一是类别和名称上的变化,将听力语言残疾分列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将精神病残疾改为精神残疾,将综合残疾改为多重残疾。这些变化,符合当前人们的观念和实际情况,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也符合国际公认的观念。

  二是肢体残疾标准对照我国现行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有关评残标准做了适度调整,增加了新的残疾情况。

  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1987年这个比例为4.9%。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说,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残疾标准还比较严格,残疾人比例也比较低。在一些发达国家,长期患心脏病、肾病、器官切除甚至过度肥胖都算残疾,因此残疾人的比例相对更高些。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认为全球残疾人的比例为10%,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残疾人比例在逐步升高。英国在1987年时为7.1%,1994年时为15%,2002年时为18%;美国1991年时为12.2%,2001年时为18%;澳大利亚1976年时为4.8%,1993年时为18%。残疾人口比例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国家社会保障能力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邓朴方说,我国残疾人总数增加及占总人口比例升高,反映了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符合国际普遍规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