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内乱扔垃圾 将处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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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2:36 法制晚报 | |||||||||
景区内乱扔垃圾 将处50元罚款 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 陶颖)今后,凡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者,将被罚款50元。昨天,市园林绿化局表示,北京《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实施。
新条例实施后,施行了21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被废止。 新条例部分内容 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开矿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等违法行为,将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个人,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责成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恢复的基础上,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