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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年初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4:3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贵阳12月2日消息(记者陈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施行,连日来,社会各方反映不一。

  市民认为:《条例》一些规定比较模糊。

  比如,《条例》规定:“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
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市民王先生提出:“无直接关系”该怎么界定又由谁来界定?比如有的疾病花几十元做个尿检就可以确定,可医生却让患者花费了几百元照CT,做B超,这算不算违规?针对《条例》中“房开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的规定等,市民都提出了疑问。但有律师认为:具体争议还得具体分析。《条例》规定中的医疗关系如出现争议,应该以医学专家的鉴定文本结果为准;对于房开商违约赔偿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

  针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引发的争议。律师认为:商家在开店的时候,就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商家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应对风险,也可以选择退出市场。在新的经营环境下,商家可以根据消费者新的消费方式,而采取其他的盈利策略。

  《条例》也引起医疗界的争论。有医生认为:医院权益强调不够。很多医生大倒“苦水”说,现在医疗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患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医生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医生应该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过度强调患者就是“上帝”,有可能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合理的诊疗工作。《条例》的目的是对消费者在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上的保护。对于消费者伤害医生以及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行为,则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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