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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保护草原 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6:48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12月2日电(记者王衡)12月1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草原条例》,决定为草原立法,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留住草原浓浓绿意。

  甘肃省是全国重点牧区省份之一,拥有天然草原1790万公顷,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1607万公顷。作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草原既是甘肃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和传统的畜
牧业生产基地,也是长江、黄河的重要支流和许多内陆河的发源地,还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防风固沙的重要生态屏障。长期以来,由于受自然灾害和超载过牧、滥垦乱挖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全省天然草原持续退化,草原整体恶化趋势加重。

  为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草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由甘肃省农牧厅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一年时间,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并经甘肃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甘肃省草原条例》。

  据了解,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草原条例》,提出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

  《甘肃省草原条例》还从13个方面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破坏草原围栏、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在草原上挖草皮、向草原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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