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中毁损财物要赔偿 合肥质监出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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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2:4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天获悉合肥市质监部门出台《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办法》将从25日起执行,以便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避免执法中徇私舞弊,统一执法尺度。
据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质监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暂时的强制措施,具体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查封、扣押、暂时封存、责令改正、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行政强制手段。 同时还规定,对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部门要限期做出处理决定。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此外,办法还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自律规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擅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证据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经发现,责令其改正,立即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沙宝军孙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