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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中毁损财物要赔偿 合肥质监出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2:4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天获悉合肥市质监部门出台《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办法》将从25日起执行,以便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避免执法中徇私舞弊,统一执法尺度。

  据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质监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暂时的强制措施,具体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查封、扣押、暂时封存、责令改正、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行政强制手段。

  同时还规定,对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部门要限期做出处理决定。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此外,办法还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自律规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擅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证据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经发现,责令其改正,立即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沙宝军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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