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抢险救灾属见义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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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12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务会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赴汤蹈火”救灾救人行为被正式列入“见义勇为范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最低不低于1万元。 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把抢险、救灾、救人也纳入了见义勇为的范围。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
条例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标准。县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资金,市表彰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资金,省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 辽宁过去的见义勇为条例,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和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抚恤的规定。这次修改,弥补了这一缺憾。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据沈阳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