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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找新公司索赔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9: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张娟】一名乘客在乘坐某长途汽车公司一分公司的汽车前往河南省时出了车祸,致其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因该分公司事后与另一家分公司合并,受伤乘客将新合并组建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万余元。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5月2日,他在某长途汽车公司所属长途汽车站购买了天津至
河南省浚县长途卧铺车票一张。乘车途中因车辆发生事故,他被“倒至”该长途汽车公司五分公司所有的客车上。2004年5月3日4时许,该车行至106国道范村路段,因雨天路滑车翻至路东侧沟内,造成其受伤。经当地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该车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受伤后,他就诊于当地医院,被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至2004年7月1日,他花去治疗费用1万余元,被告已全部负担。回到天津后,他继续在医院复查治疗至2005年4月。后来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截至2005年4月11日的多项损失。法院于2005年7月8日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五分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2.6万余元,被告某长途汽车公司就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现他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三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8.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某长途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2005年11月12日,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五分公司与第三分公司合并,组建为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三分公司。

  被告某长途汽车公司辩称,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的合理部分;交通费只同意赔偿公交车费,不同意赔偿出租车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同意给付。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三分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某长途汽车公司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长途汽车公司在客票交付时,双方的客运合同即告成立。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五分公司已接替长途汽车公司履行乘运义务,合同生效。被告具有将乘客安全、顺利送达约定目的地之义务。因其工作人员(司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因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五分公司与第三公司合并组建了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三分公司,所以应由某长途汽车公司第三分公司与某长途汽车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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