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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开始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9:21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远)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残疾军人医疗发生费用,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并且居住在农村、距离定点医院较远的残疾军人,为方便其就医,可征求本人意见后或经本人申请,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发给本人,由残疾军人自行选择门诊就医方式,节约归己,需要住院治疗的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经批准自愿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资金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残疾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规定给予报销,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定期由残疾军人参保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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