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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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9:33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南宁12月2日电(记者覃广华)广西南宁市日前出台《南宁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农民工因病住院也能和城里人一样享受医疗保险。 这个《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从招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
缴费多少则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以2.3%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其中,2%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3%划入医疗互助金。农民工因病住院治疗,可以凭身份证和南宁市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区定点医院办理,并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分担住院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