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违反税法规定合同条款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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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11:15 法制早报 | |||||||||
案例回放: 今年夏天,王某将某饭馆出租给我表哥,双方合同约定,由表哥独立经营,缴纳租赁费,其中约定“ 所有纳税由出租人王某负责”。后来,王某咨询得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承租人,要求由我表哥缴税,而表哥以双方有 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缴税。双方互相推诿,至今仍欠缴税款逾万元。请问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谁缴税?李 某 律师视点: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据此 ,王某将某饭馆出租给你表哥承租后,你表哥即为纳税义务人。双方合同约定“所有纳税由出租人王某负责”,明显违反了税 法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王某与你表哥所签订的有关纳税方面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从形式和程序到内容上都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否则,就属于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法律都确认为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也不予承认和保护。由于王某与你表哥所签订的是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纳税问题只是其中一项,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