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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谎不成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11:30 法制早报

  崔 武

  “无谎不成状”,意思是不说谎话,就写不成诉状;不说谎话、不夸大事实,官司就难以成功。这则谚语来源于中国 古代社会。本来社会公德要求我们要诚实守信,不能说谎。令人尴尬的是诉讼过程中却是各执一词,谎言充斥,这又是为什么 呢?

  首先,把小事说成大事,加油添醋,好引起重视。与其说是夸大其辞,还不如说是一种诉讼策略。有人认为:案件如 有领导重视,并批示下去,小事就变成大事了。添枝加叶,夸大事实在“人民来信”中较为多见。其次,我们都知道,诉状本 是单方的陈述,当然要说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否则就是帮对方说话了。在诉讼中,不管有无证据、证据多少,为了实现利益最 大化,夸大事实常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必杀技”。可以说在诉讼中说谎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但它是否经得起检验,是 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合法,还需要经过对方质证,法院认证并审查的。有时候,甚至出现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都说谎,搞假 案,蒙蔽法官的情况。再者,有的事实没有证据佐证,可以给当事人说谎留下空间。比如,别人欠我的钱,明明对方还钱了, 但是因为没有打收条,我便说对方没还,起诉他;夫妻离婚财产争议很多,但因为婚姻期间,缘于感情的结合,双方有关财产 问题多是没有什么书面凭证的,在离婚时便可矢口否认,你也奈何不了。

  双方争执一件事,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方当事人都是据理力争。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却只有一个 ,那么诉讼中常有一方在故意说谎。近年来,饶颖告赵忠祥性虐待一案的新闻充斥于媒体,到底是否性虐待,取证不是那么容 易,孰是孰非,只有当事人心里有数。不过,法律面前,胜与败要以法律事实说话,也就是以法律认可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说话。如没有证据证明,即使说的是客观事实,也可能构成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客 观事实都能生成证据的。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测谎技术日益用于诉讼中,说谎的生存空间正日见萎缩。“无谎不成状”的怪 现象最终要成为历史。用谎言来恶意兴讼,官司不但难以打赢,还要承担诉讼费用。用谎言编造的上访材料,也有可能构成诬 告陷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者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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