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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名写同音字5万元没讨回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17:00 重庆晨报

  原告李友权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建筑工程合同上签名的“李有全”,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①

  今年4月,李友权向涪陵区法院诉称,涪陵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建设工程后,将其中
的堡坎修建部分分包给他修建。他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建筑公司质保金5万元。后因种种原因,该建设工程被取消,他多次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质保金,遭拒付。李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返还质保金5万元。

  诉讼中,李友权提供给法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显示,发包方的确是被状告的建筑公司,承包方签名却是“李有全”,且该合同是建筑公司委托其项目部经理张某签订的,现张某下落不明。

  在法庭审理中,建筑公司认为,公司是与“李有全”签订的合同,没有与“李友权”签订合同,此李友权非彼“李有权”,因此李友权不能状告起诉建筑公司。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友权提交给法院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为“李友权”,但合同上的签名是“李有全”,李友权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就是“李有全”,因此李友权不是原告的适格主体,于是裁定驳回李友权的起诉。律师点评

  市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此案中,李友权需要证明的是“李有全”就是自己,且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李有全”是自己所写。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姓名是公民区别于其它公民的标识,在填写姓名时,一定要将自己的姓名登记确切,要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法定证件上的姓名一致。公民在办理各类事务中,发现别人书写的姓名与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时,要及时要求更正。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文创杨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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