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违法拨付资金问责首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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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17:00 重庆晨报 | |||||||||
渝中区出台投资项目问责暂行办法,部门行政首长多种行为将被问责 本报讯(记者朱阳夏)渝中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政府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如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将根据其情节严重承担通报批评、停职反省等责任。12月1日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暂行办法(试行)》(下称《问责办法》)已开始实施。
据了解,《问责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区政府的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的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的问责。政府部门首长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问责:项目责任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项目责任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和拨付建设资金等。 一旦违反《问责办法》,就会视其情节严重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共7种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