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扯皮闹上法庭业主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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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22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住了一年的新房,窗体开始渗水,物业公司多次维修也未能修好。业主以此为由,拒绝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房屋维修应找开发商,业主因此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12月3日记者获悉,此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因业主主张的房屋问题,不包括在物业维修范围之内,业主被判决补交欠费。 房子渗水业主拒交物业费
2003年1月,李某入住新天龙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房后,该公司对李某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按每平方米0.8元的价格收取物业费。2004年,李某的房子窗体开始渗水,物业公司虽然多次维修,但未修好。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公共契约的约定,尽到维修义务,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李某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李某向物业公司声明:只有将房屋维修好并赔偿经济损失,才同意交纳所欠物业费。 物业表态维修应找开发商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范围为:该建筑物楼宇内部,由整栋住宅楼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楼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天井、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而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外墙防渗漏,应由房屋开发公司进行维修。业主房屋渗水,物业公司并没有维修的义务,业主不能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双方相持不下,新天龙公司便将业主李某告上法庭。法院两审业主被判支付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家内窗体渗水,不属于公共契约中约定的楼宇共用部位,且新天龙公司协调开发公司维修多次,李某须给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2750元。李某认为,物业公司对他的房子多次维修,说明其对房屋有维修义务。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虽然各自独立,但均属于天龙公司投资设立,开发公司已将房屋维修责任委托物业,物业就应按约定承担房屋维修的责任。不服判决的李某提出上诉。 沈阳中法审理认为,按照双方契约约定,公共部位应当是楼宇内部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以及户外墙面等,李某所主张的房屋问题不应包括在上述维修范围之内。而开发公司也并未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表明,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物业公司虽然曾为李某维修过房屋,但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责任,其对房屋的渗水问题不负有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故李某应向物业公司给付尚欠的物业费。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王野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