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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私用公车撞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4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临沂12月3日讯职工驾驶单位公车外出办私事途中将人撞伤,责任由谁负?近日,临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单位不担责,职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9月16日晚9时许,临沭县某局职工张某未经领导许可,私自驾驶本单位无号牌轿车外出办私事,行至城区一商场附近时,突遇前方一自行车横穿马路,因怕撞车便向右急
打方向盘,结果却与顺行的一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车主姚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此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被扣押。姚某受伤后被送往

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姚某将张某及其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系某局工作人员,但其未经领导同意,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办私事将人致伤,对此,该局并不知晓,张某并非执行公务,故该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其给姚某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通讯员 王金龙  记 者 胡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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