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处理涉黄人员涉嫌侵犯公民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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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4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戴上大口罩,深深埋下头,用头发挡脸、用双手捂脸……深圳福田警方近日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公开处理。据报道,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 来自深圳福田的这条消息,在网络上被“顶”到了当日阅读排行榜的首位,但网站所做的调查似乎说明对于这样的“公处”老百姓未必都是“人心大快”———其中投反对票
这样的结果耐人寻味。如果老百姓都支持,我们可能只好感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水平不高;现如今竟然是七成被访者反对,就应该检讨检讨了。 一个人做出了违法行为,甚至犯了罪,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罚,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但是法治精神也要求,对待一个违法人员或者是嫌疑人,对其正当权利不容侵犯,对其的处罚应当“罚当其罪”,不能超出其应当受惩罚而加重对其的处罚。公开逮捕大会、公开宣判大会、公开处理大会以及挂牌游街,不但不人道,是对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羞辱,而且明显于法无据。尤其是对于妓女、嫖客等一般违法人员的公开处理更是如此,他们的违法行为通常是受到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而公开处理对其人格上的羞辱,从某种意义上讲,其严重性已经超过了其应当受到的行政拘留。 公开处理卖淫女,其实是一场看似公正的侮辱。 杨 涛 梁文珍 时事洞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