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漏”下人索赔12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4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早报讯 单位维修楼道,王女士从楼道地板横梁间摔至一楼,造成7级伤残。王女士将施工单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各项赔偿11.7万元。昨天,王女士告诉记者,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她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已发回重审。 2004年5月,王女士所在单位维修变电室走廊地板。当天下午2时许,王女士经过走廊的施工区域,从地板空隙处坠下,后经鉴定为7级伤残。一年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女士认为,她的受伤完全是因为施工单位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网造成的。 市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直接证据证明王女士摔伤的事实是由被告一方加害行为所致,而且有证人证明事发前,被告方已提前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了适当安全措施。王女士自知在二楼拆装地板有危险,却不顾他人劝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损伤并非被告所导致,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王女士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