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状告村委讨回两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55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汶上12月3日讯汶上县孙某在某村办企业工作期间,陆续交给该企业11000余元集资款,每次双方都约定了数额不等的利息。后来,因经营不善,该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被工商部门注销,孙某的集资款无人问津。为此,孙某将开办该企业的某村委告上法庭。11月28日,汶上县法院判决该村委支付孙某集资款本金及利息。 汶上县苑庄镇某村为增加收入,成立了一村办集体企业。孙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村委开办的企业被注销,按照法律规定,该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该由开办单位负责清偿。对于孙某请求的利息,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计算,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利息4倍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孙某集资款本金11896元及利息10000余元。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苏 斌 田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