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还是三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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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56 现代快报 | |||||||||
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牵头推出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34条,并做出重大突破。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是,建议稿提议将两审终审制变革为三审终审制。 目前,对三审制最大的质疑来自于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考虑。有学者提出,如果设立“三审终审”制的同时仍需设立再审程序,那么仍无法避免三审与再审程序的“重复”
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缺陷在哪里?江伟教授认为:第一,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致使第一审不公正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得以纠正。第二,第一审法院与第二审法院之间经常的业务联系,不可避免两级法院之间感情上亲近,容易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法院的处理。第三,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难以避免诸多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第四,终审法院级别较低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五,因终审法院级别低,各个地方适用法律常常因此而异,不利于法律统一适用。 “在三审终审制的讨论中,最容易被误读的就是三审这一点,其实关键是要变绝对的两审终审制为有限的三审制。”江伟教授曾经解释过“有限”的含义。他说:“有限指纯粹法律问题,如适用法律错误、新类型案件等方能上诉到第三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便于高等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 袁婷(《民主与法制时报》) 中国民事司法面临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