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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有权要求精神病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4:38 京华时报

  据《南方周末》11月30日报道,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律师陈志华紧急吁请为一审已判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随即惊起舆论一片哗然。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惨死在邱兴华刀下的11人等于“白死了”。

  笔者认为,我们首先需要搞清的有两个问题: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不是权利?我们还要不要尊重法律?如果这两个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的话,那么,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就应该是任何人的普遍权利,包括“杀人魔鬼”在内。事实上,有没有权利要求做鉴定与鉴定结果是不是精神病,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既然法律为精神病人设置了豁免条款,那么,对被申请的嫌犯做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是不是精神病人,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我国法律对什么样的人应该做精神病鉴定,没有相关规定。是否给嫌犯做精神病鉴定,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法官并不是精神病鉴定专家,而且事实上也不需要法官研究———是与不是,不鉴定怎么知道?如果连一次精神病鉴定都经不起的话,这样的判决又能有多少公信度呢?既然有申请,法院就应该准许鉴定,这是嫌犯的权利。

  回过头来看邱兴华案,给他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倒是不做鉴定就匆忙把他送上刑场。因为在本质上,那是对权利的剥夺和对法律的羞辱。法律并不是针对哪一个人制定的,它针对所有人、制约所有人并服务于所有人,为精神病人准备的豁免权,邱兴华当然有权利去“争取”。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12月1日 文/舒圣祥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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