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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只禁城”到“只罚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5:48 都市快报

  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9辆车在同一秒钟同一地点被拍到违章;一些公路三五百米就装一台电子眼隐蔽拍摄,许多路段限速过低成为“罚款陷阱”,有些电子眼已演变成“创收工具”……

  公路电子眼“病”得不轻,是因为“人病得不轻”。这种事情被曝光的已经不少了
,去年就有著名的“杜宝良事件”:杜宝良在北京同一地点违反禁行规定105次,均让隐蔽的摄像头拍摄下来,被告知须交罚款上万元。

  所谓“交通管理”,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产生,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但权力中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将其“延伸”了出去,设置种种“罚款陷阱”来增加自己的收入。于是,“罚款增收”成了目的,“交通管理”却成了一种增收的手段。

  这正是一种“设租”与“寻租”行为。所谓“租”,本义是指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这种剩余的产生,是非生产性的;“寻租”的含义即追求这种剩余的过程。公务人员通过权力“寻租”,就是腐败或亚腐败。

  公共场所的电子眼已越来越普遍,这本身不是问题。除了交通电子眼,还有治安电子眼等等,今天在一个城市里,进出办公大楼、住宅小区,往往都有不少电子眼“扫描”过你。而在新加坡,24小时值勤的“电子警察”遍布大街小巷,同样也是罚你没商量。问题在于:人家完全是“按法执法”,是一种“严治”,更是一种“善治”;而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却将其弄成了“权力寻租”的“最有效”工具。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前者是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后者是为部门私利而进行的。

  为“部门私利”而进行的“滥罚”,就是很典型的“亚腐败寻租”。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就曾坦承:“滥罚现象也确实是存在的,这个不能推卸责任。在西部某些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每到年底就会和公安局、交警算账,把警察罚款所得计入当年的地方总产值,然后再把这些钱当作办公经费拨回去。这等于是把公安局当作税务局和企业了。”

  把警察“罚款所得”计入“产值”,可见政府本身就愿意将公权力部门视作企业,进行企业化或准企业化运作。延伸下去,不仅种种“罚款”可以“企业化运作”,各种“收费”同样也能够“企业化运作”。去年,昆明市内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就被一家名叫“驿通”的公司“通吃”,该公司由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市道路安全协会两个法人股东出资成立,还美其名曰“属国有性质”。

  如果一个城市动不动禁止这禁止那,百姓一旦“违禁”就一概予以处罚,这当然就会被人称为“只禁城”;如果到处是“罚款陷阱”,把种种设备变成“创收工具”,那么也大抵就是“只罚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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