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线40米4人获刑蹲班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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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5:51 深圳特区报 | |||||||||
盗窃电线40米4人获刑蹲班房 检察官提醒,偷盗电线属危害公共安全而刑罚较重 【本报讯】(记者石义胜通讯员李猷)日前,宝安区检察院成功指控张某等四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宝安区法院分别依法判处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杨某等四人预谋一起盗窃公用电线,再销赃进行牟利。今年5月9日凌晨4时许,他们携带铁钳、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宝安区大浪街道下早新村龙观西路桃苑新村大门对面,杨某等三人在下面负责望风,张某则携带手套和铁钳爬上电线杆,动手剪断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线。当晚,四人准备将剪断的电线带走时,被治安员发现,很快,四人就被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归案。经查,被剪断的电线长40米,价值人民币1320元。张某等人的盗窃行为致桃苑新村26家住户停电3小时。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目前仍有很多人认为偷盗电线等电力设备只是普通的盗窃罪,价值2000元以下的赃物构不成刑事犯罪,即便失手被捉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较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