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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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6: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石莉芳实习生樊宏宇)昨日,记者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基本修订完毕,现正在四川省药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据透露,新版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发布药品广告的管理更加严格。对于因篡改内容而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将在一年内禁止其打广告,对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则在3年内禁止该药品打广告。四川省药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即日起至12月18日,市民、药企等可就新规内容向该局反馈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首次明确了三类不予受理的药品广告发布权的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另外,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新办法规定,药品企业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针对目前药品虚假宣传的问题,新办法还特别规定,对于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以及更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经纠正仍不改正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将对这些“虚假”、“夸大效果”的广告,给予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理。同时,对于篡改、更改药品广告内容而遭遇撤销广告发布批号的,新办法要求审批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以避免这些虚假广告药品“改头换面”卷土重来的状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