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还收筷子费?消费者要告火锅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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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6: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在餐馆就餐后发现账单里还有筷子费!昨日下午,市民杨先生认为餐饮企业收取筷子费侵犯了他的权利,决定今日去法院起诉成都云香秦妈餐饮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向他赔礼道歉,返还强行收取的筷子费7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 杨先生讲,11月25日晚,他约朋友来到位于玉林西路的秦妈火锅店就餐。结账时,他在账单明细表里发现竟有7元“一次性筷子费”。结账后,杨先生越想越觉得火锅店的做法
杨先生的代理律师李大福认为,火锅店收取筷子费有四处侵权:一、杨先生作为消费者来到火锅店就餐,火锅店理应提供桌、椅、碗、筷等基本设施,强行收取筷子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该火锅店在对筷子进行收费之前,并未对此进行明示,也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三、火锅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四、火锅店强行收取筷子费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行搭售。 成都云香秦妈餐饮有限公司一姓肖(音)的经理称,他们火锅店没有强行收取筷子费,一次性筷子收费也是成本费,客人来他们火锅店消费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免费筷子还是收费筷子的,他们的员工都会在客人就餐前给予提醒。因此,他们并没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记者庞山岚实习生肖一丁 新闻链接 收取筷子费法院判退回 去年11月26日。成都冯女士与朋友到成都某火锅店吃饭。结账时收银条载明“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320元。”她当即要求店方解释,店方称:自带4瓶酒,每瓶加收服务费80元,纸筷另计费。为此,冯女士将店方告上法庭。今年4月25日,成都武侯区法院一审宣判:火锅店败诉,退还开瓶费320元,退还收取的筷子费25元,另外赔偿其损失255元。 (石莉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