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 应该弄丢能罚、个人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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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7:1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请问一下,我的档案掉了,该咋办呢?”昨日上午10时左右,省、市、金牛区档案局在金牛和谐广场开展《档案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活动现场人潮涌动、锣鼓喧天,很多市民专门赶来咨询个人档案问题。在各咨询台
据了解,今日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省、市、金牛档案局专门组织了此次宣传活动。省档案局局长胡金玉等领导亲自到现场解答市民疑问。 活动现场,因档案被弄丢而起诉街办的叶先生(本报曾作报道)也在人群中咨询如何补办档案。“你可以到致民路街道所在的区综合档案馆和拖拉机厂的主管单位去查一下。”市档案局馆室业务指导处副处长胡刚解释说,根据《档案法》,街办保管的档案在形成10年后应向所在区综合档案馆移交,叶先生的材料可能在区综合档案馆能查到。同时,叶先生原工作所在的拖拉机厂的上级主管单位也可能保存有他的个人材料。 本报记者 李凌鹏 省档案局主要负责人说,近年来企业改制、人员变动频繁,职工档案也随之经常变动。有的职工档案没按要求归档,甚至丢失、损毁,给职工办社保、考公务员、上学、出国等带来一系列困难。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在个人档案管理上规定很少,很多责任无法落实,造成实践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 问题1 相关立法规定不全面 “实际上,我国目前主要只有3个文件规范个人档案管理。”该负责人说,规范现行个人档案管理的主要是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和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但这3个文件的规定并没涵盖个人档案管理的所有问题。 问题2 档案局无权处罚 “由于立法还有待完善,所以实践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该负责人说,法律规定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但个人档案实际上是人事、组织部门在主管。由于档案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人档案的主管部门是两个部门,所以监督、指导的效果不理想。 由于法律对档案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规定不明,档案局不能直接对责任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即使他们发现出现遗失档案等违法行为,也只能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单位限期整改。这样的处分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责任难落实反过来加剧了档案违法行为。” 问题3 个人不能查自己档案 “个人档案还面临完整性和真实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挑战。”该负责人说,3个文件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不能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所以很多群众对自己的档案中装了哪些材料一无所知,无法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现实中,个人档案的管理几乎都靠各单位档案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即使档案员遗漏了一些材料,没装进档案,或涂改了档案内容,一般也很难发现。实际上,省档案局也发现了单位档案员遗漏了一些个人的重要材料。 问题4 档案管理程序繁琐 “实际上个人档案在一些方面是有严密规定的,但由于程序繁琐,在实践操作几乎被废弃了。”该负责人介绍,根据要求,本人并不能直接提出自己或他人的个人档案,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但实践操作中,一些单位直接将档案交给本人,本人到新单位报到时再交档案。“这样的操作实际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这些问题,要彻底解决只有通过立法”,该负责人说,日前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来川调研,拟修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省档案局已向两部委提出修改建议,“我们希望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另外,为加强监督,应允许个人查阅自己的档案,并将每年增加的档案内容及时通知本人。此外,对于现实存在的档案遗失现象,国家最好也出台相应办法,允许补办。 本报记者 李凌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