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受重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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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7:22 长江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晨)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据了解,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旧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否则应当予以制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该严格执行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不得违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款指标。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款指标的”, 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撤消自己任命的相关工作人员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