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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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7:2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讯继去年“提标”之后,我省决定今年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据悉,今年享受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本次补助从今年1月1日算起,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去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两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