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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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14 黑龙江日报 | |||||||||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杨焕宁 在全体公民中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4周年纪念日,也是第六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党中央、国务院将“宪法实施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为集中宣传法律、营造法治氛围、弘
从1986年开始,我省先后组织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现在正在积极推进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开展普法工作20多年来,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和依法治省运行机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基层、行业、地方依法治理三大工程,使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明显提升,全省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当前,全党全社会都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进程,也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新的更高的要求。实施新的“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必须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普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法治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措施保证。作为目标要求,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营造的是一种规范、有序的社会状态,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标志。具体来说,就是社会主义的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公民权利和自由依法得到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措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各个方面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准则,是处理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遍依据,是对存在着各种复杂矛盾的社会现象的必然反应。具体来说,就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 人类社会的历史表明,现代主义上的法治是建立在现代主义的民主之上的,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的历史还表明,法治的状态、法治的作用受制于公民对法治的普遍接受程度,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来自于公民对法制的普遍尊崇和信仰。缺乏应有的普遍接受程度和普遍尊崇、信仰,就不可能实现应有的法治状态和法治作用。我们国家曾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缺乏法制的传统,加之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没有能够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制化,致使法治的进程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历史的缺憾并不是在短时间能够弥补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不知法、不懂法、不信法、不尊法的现象仍有相当的普遍性。这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以及主重要措施中,都把社会主义法治摆到了十分突出的位置,特别强调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对此要求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深刻认识,从实现社会和谐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出发,更加自觉地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支持,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理念,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的意识,提升全社会民主法治观念;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主持公平正义为荣,损害公平正义为耻的思想,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执法为民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弱势群体,帮助弱势群体的氛围;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奠定诚信友爱社会风尚的法制基础,运用法律的强制性维护全社会的诚信体系,从法治的角度鞭挞失信损人的社会现象;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创造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法制环境;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守法、信法、尊法,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勇于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全社会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理念,提高公民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总之,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法治思想基础。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尊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好关键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力量。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思想、行为对周围及社会具有极大的影响和导向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庞大工程,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引路、推动和示范作用。一些地方法治环境比较好,首先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一些地方法治环境比较差,首先也是因为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恣意妄为,置法不顾。因此,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在学法、守法、用法上起表率作用。 第一,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切实理解、掌握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大力清除封建法律观念、资本主义法律观念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真正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用好手中的权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应尽的职责。绝不能把社会主义法治视为治人之法,凭自己的意志任用的人治之法。 第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树立宪法观念,宣传贯彻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权威。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摆正人民公仆和国家主人的关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定不移地捍卫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要强化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建立这样的认识,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权力是非法之权,不得行使;宪法和法律没有限制的私权力,是合法之权,不得干预。绝不能把宪法视为软法,绝不能在宪法和法律之外扩张权力,滥用权力。 第三,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掌握国家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基本法律。更加积极、自觉地运用法律调解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把依法治国的方略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绝不能以其昭昭,使人昏昏。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还在台上台下大讲依法治国,号召别人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领导干部的职位越高,影响越大,越应当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越应当影响、引领广大干部群众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特别在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组织成为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时,要特别尊重法律的调解和判决、裁定,依法正当地维护合法权利,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绝不能倚仗权势,藐视法律,干预司法,损害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既要担当领导组织者的责任,又要担当宣传教育的前哨兵,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和深厚的法治知识,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延伸。绝不能放弃领导之责,也不能只挂帅,不出征。 三、充分发挥法治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特殊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当前,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大量出现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是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巨大挑战,正视、化解这些矛盾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积极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需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措施和办法,也需要我们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原则发挥法制的特殊作用。 从预防社会矛盾产生的角度看,首先从国家层面上,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相互适应,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其次,在各级政府的层面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因滥用权力或不当用权引发社会矛盾。在司法的层面上,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司法廉洁,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司法不廉、不公引发矛盾冲突。在社会层面上,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公民、法人、单位、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止越轨行为。 从化解已经出现的社会矛盾的角度看,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矛盾并纳入及时化解的议事日程;要把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地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大力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扫除社会丑恶现象,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经济犯罪行为,腐败渎职行为等,并藉此理顺群众情绪,清除群众不满;要运用法律手段调解各种矛盾,依法处理经济利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环境资源方面的纠纷,以及企业改制、城市拆迁、行政管理引起的涉法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实施新的五年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不仅要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还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这就要求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的深度、广度和实际效果,大力提高依法治省的能力和水平,使我省的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省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