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修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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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34 中国环境报 | |||||||||
沈翀 本报讯湖北省农业厅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明令禁止农民或农业生产组织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湖北省农业厅厅长陈柏槐介绍,湖北省于1993年颁布了《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但已与当前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不相适应。他说,目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明显,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超量使用,加之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后的大量排放,造成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普遍,局部地区农村饮用水和土壤污染严重,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修订后的《条例》明令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养殖;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条例》还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并被处以实物价值1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将被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条例》,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