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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打赢官司屡生变故 “北燕”桑拿浴箱官司终于一锤定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1:44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李伟俏

  曾经风靡全国的“北燕”桑拿浴箱的发明者、哈尔滨市的王兴华、王振中等4人自从这一专利上市之后就卷入了无休止的专利诉讼之争。199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黑龙江无线电一厂支付给4人324万元的专利费用,本应画上句号的官司却一再节外生枝。今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199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支付给4人324万元。

  倾尽心血老专家发明专利

  1984年,原省技术监督局干部王兴华找到哈尔滨风华机器厂的工程师王振中,提出想发明一项可以解决老百姓洗澡问题的产品。当时市民的居住环境十分狭窄,室内没有洗浴设施,“澡堂子”也不多,人们洗澡成了问题。两人随后又找到了吕文富和梅明宇两位工程师。4名老专家历时4年,1988年,“北燕”桑拿浴箱的试验品研制成功。试验品研制成功后,几人分别亲自体验还让亲朋好友对试验品进行体验,结果感觉非常好。为了让产品更具规模和完善,几人选择了石墨作为极板,这种材料十分耐高温、加热速度也快。这种桑拿浴箱不仅可以在家里使用,而且还是可折叠型,用后可以折叠收起放入角落,价钱也不贵,很适合当时人们的消费水平和生活环境。

  1990年10月1日,“北燕”牌桑拿浴箱正式在哈一百销售。那一天,王振中在现场做起了义务宣传员和指导员,亲自向消费者演示浴箱的使用和原理。从那以后,“北燕”浴箱不单在哈市受到了欢迎,也“火”遍了大江南北。

  申请专利出岔老专家“内讧”

  1998年,几人将浴箱研制成功后,想到了申请专利。由于当时对申报专利一无所知,他们邀请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一名本厂职工全权代理,结果被批下来的专利证书上出现了一个“致命”失误,“专利设计人”一栏中有他们4个人的名字,可是“专利权人”一栏中只有王兴华1人。这意味着专利只属于王兴华,而不属于除王兴华以外的其他专利设计人。

  1990年11月,王兴华等3名专利设计人(吕文富退出)将专利有偿转让给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使用,双方签订了“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保证3名专利设计人都能从中受益,合同中的甲方被明确定义为王兴华等3人,有效期至1996年3月,甲方逐月从销售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利使用费,王兴华被推举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了字。

  可是,王兴华的个人行为改变了这份合同的正常走向。当时王兴华认为,既然自己是唯一的专利权人,那么就应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一念头使得他与其他专利设计人发生争议。1991年3月,王兴华背着其他人找到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厂长,商定先签一个终止合同,再签一个新合同,想甩掉其他人。于是,王兴华拟了一份终止合同交给厂方,没想到厂方不仅未签新合同,而且以终止合同为由拒绝再支付专利费。王兴华的一时失误,导致几名老专家的心血成了一张白纸,不但王兴华签订新合同无望,就连几人应得的专利费也如泥牛入海。

  专利权索赔3年后获胜

  1994年3月,王兴华等人起诉黑龙江无线电一厂违约,终止合同成为3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1996年11月,哈市中级法院认为王兴华作为专利权人签订的终止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997年12月,省高级法院认为王兴华作为3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黑龙江无线电一厂是明知的,王兴华在未征得其他二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签订终止合同,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且终止合同签订后厂方并未返还设计图纸和资料,仍然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继续支付专利费达两年4个月之久,说明终止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是无效合同,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厂方支付专利费共324万元。接到判决书,几名老专家重新握手言和。

  专利被改进发明人没了份儿

  然而变故却一个接着一个,从二审开始,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在申诉材料中说:“王兴华等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根本不能用于生产,我厂投入各种技术力量于1990年12月10日通过哈市科委组织的新产品技术成果鉴定。鉴定通过后,我厂生产的400A型产品与王兴华原有专利根本不一样。”他们还强调,他们生产的400B型机是这个厂自行研制的获得国家专利的产品,与原专利更无关系。

  双方经过讨论在合同第5条中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工艺或生产等其他方面的需要,甲乙双方均可对专利进行技术改进设计,但不影响和改变该专利的实际属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专利设计人之一王振中气愤地说:“我在原专利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并申请到新专利‘可按摩蒸汽浴箱’,我遵守合同,没有把它转让给任何企业,可是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对我们的专利加以改进申请了新专利后,就说没落入我们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不履行合同,那还要专利法干嘛?签合同干嘛?”

  二审期间,原国家科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为黑龙江无线电一厂的两种产品做出鉴定,认为“它们的技术特征没有全面覆盖单人便携式浴箱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没有落入该项专利保护范围”,也就是说,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产品与原专利没有任何关系。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个鉴定前后,分别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利管理机关有关专家和北京有关专利问题专家做过鉴定,结论都是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产品落入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1997)年的民事判决。

  9年后重新判决厂家支付324万元

  从1997年接到获得324万元专利费用的判决书到2002年,王兴华和王振中等人只得到了二十余万元的专利使用费,而5年的时间里他们一直在打这场漫长的官司。随后,4人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再审判决以王兴华虽然代表王振中、梅明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专利的处分权归3人共有,也未对收益问题对其他两人做出数额约定;王兴华等人未举证证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有恶意为由,做出的王兴华的行为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其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的民事判决,维持(1997)年的民事判决,判决黑龙江无线电一厂支付4人专利使用费324万元。

  无休止的官司厂家个人两败俱伤

  1991年,“北燕”牌桑拿浴箱在市场销售十分火暴,前来厂家订货的大货车经常会排起长队,然而从那时开始,几名老专家就开始了一波三折的专利诉讼官司。王振中告诉记者,打这场官司让老专家们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几年中,几人的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4人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后,只有一丝欣慰,却再也找不到当年的那种兴奋劲儿。而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原来是个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的国有中型企业,自从使用“单人便携式浴箱”专利后,工厂当年即摆脱困境,并连续数年获得大发展,成为当地赢利大户,“北燕”牌浴箱一时成为名扬大江南北的名牌产品,产品供不应求。然而现在的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几乎“恢复”到跟引进专利前一样的境况。二审判决后,企业无法组织生产,千余人的企业迅速陷入困境,现处于关停整顿状态,工作几十年的老科技人员、老工人下岗及停发工资后生活十分困难。

  事件回放

  ●1997年12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以“北燕”牌桑拿浴箱而闻名全国的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将支付给王兴华等4人专利使用费约324.4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6万余元。

  ●2000年9月6日,阿城市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

  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因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已经成空壳,无力偿还债务。因此,法院追加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为执行主体,由哈尔滨海格北燕电器有限公司偿还王振中等人4697973.55元。

  ●2002年2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1999年11月6日依法查封无线电一厂的房产。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阿城市支行以被查封的房产是该行贷款抵押物,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由,向哈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哈中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2002年3月11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经委托有关部门对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家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专家楼总价共计658335元。现通知无线电一厂在2002年3月13日前履行法院判决,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将专家楼裁定交付给申请人以抵偿所欠部分债务。

  ●2002年3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

  省法院对该案已于1997年12月16日做出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3年11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

  本院认为,本院关于本案的再审判决并无不当。你们4人申诉称本院再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再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望你们息诉服判。

  ●2004年12月30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

  被执行人王振中等人返还给申请执行的黑龙江无线电一厂现金、代缴税金、运费、拍卖汽车款和房产拍卖款。

  ●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

  王振中等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高监商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黑经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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