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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童玩耍坠湖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2:02 江南都市报

  抚州市人民公园疏于管理一审被判赔3.5万元

  本报抚州讯徐琳、刘志峰、记者舒晓燕报道:12岁男童在免费开放的抚州市人民公园西湖边玩耍时,不慎落湖溺水 身亡。男童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人民公园赔偿19万元。1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审判决抚州市人民公园赔偿3.5万元。

  经查明,今年6月19日下午放学后,原告之子朱某在抚州市人民公园西湖西岸人工沙滩上玩耍。傍晚6时38分许 ,朱某被发现落水。

  “110”民警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与朱某亲属及部分围观群众一道抢救、打捞。约5个小时后朱某 被打捞上来,

医院确认其已经死亡。

  事发时,人民公园无工作人员在现场实施救助、打捞。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公园虽为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游玩场所,但亦应当配备相关的安全保障设施及救护人员, 在游客发生意外伤害时保证其安全的管理职责。朱某在入水玩耍时没有工作人员制止,在发生意外后更没有工作人员及时救助 。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被告抚州市人民公园,疏于管理和防范,致使朱某从入水到被打捞上来前后约5个小时,丧失了得到及 时救助的最佳时机,导致这一出悲剧的发生。抚州市人民公园显然未尽到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在管理上具有过失,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朱某属未成年人,原告作为朱某的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由于原告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以致其子在脱离监护的 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原告负有主要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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