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日大家都来学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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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3:31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宣传活动的主题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逐年增多,2005年,该院受理这类案件143件,2006年1月至今,该院受理175件。其中,关于垃圾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并且这两项费用的收缴又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很多
办案法官认为,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市民也应该养成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垃圾处理费 每家每月缴6元 2005年10月31日,张店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向辖区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下达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照规定缴纳2005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360元。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该公司未向有关单位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2月17日,张店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支付36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和50元执行费。随后,该公司如期缴纳了这笔钱。 而环卫部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对此作出了规定。2003年11月28日,淄博市物价局和淄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居民按照每户每月6元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每户每月减半收费),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每单位每月30元收取。 连续催缴没结果 起诉千户门头房 “单位还可以,但是居民和沿街门头房缴纳情况较差。”12月3日,张店区市容环卫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沿街门头房有上千家,居民4人。”而这组数字也印证了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的话:“有的整条街上的业户需要挨着下通知书。” 实际上,不仅仅是垃圾处理费,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上,“去年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约90家单位。”张店区河道管理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有时候收费,对方甚至会对我们动手,冷嘲热讽就更是常事了。”据了解,拒绝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大多数是一些私营小企业,至于一些沿街门头房,不缴纳的情况更是严重。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都明确规定“有营业收入和生产收入的都要依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法律宣传要加强 市民义务要履行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一些企业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不理解。再就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有些当事人在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书之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主动执行,等到法院准备采取相关措施时,才非常不情愿地缴纳费用。”张店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说。“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最终是为了改善我们的城市环境。”张店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上述负责人说。 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部分人对公益事业显得非常冷漠,采访中,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就说:“河道又不在我厂门口,也不是我一个人受益,再说了,即使河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和我无关。” “不可否认,有些部门收取费用时,并没有向对方讲明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对方产生对抗情绪。”一名法官说,“以后,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自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意识。”(记者 张继才 通讯员 徐志东 赵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