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可获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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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6:06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12月4日专电(记者王云河)今后,符合条件的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可以按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了。 郑州市人事局3日下发的《关于发放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
据郑州市人事局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按照郑州市人事局的解释,“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合同前上年度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贴和补贴。 据悉,经郑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审查后,符合申领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人员,经济补偿金按原经费渠道予以解决,由聘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发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