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民工嬉闹摔伤同伴被判赔近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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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6: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4日电(宋景军、孙海飞)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了解到,敖汉旗两个要好的同村民工,在嬉闹时致一方受伤住院,日前法院判决被告王树文赔付原告王振久各项损失近5万元。 据了解,原告王振久和被告王树文是敖汉旗两个要好的同村朋友,二人同在敖汉旗一家公司打工,并在同一车间班组从事下料工作。2006年3月2日11时许,王振久下完料撂下
法院认为,王树文因嬉闹致伤王振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对王振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法院日前判处王树文赔偿王振久各项损失48349.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及其他诉讼费用479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