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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6:40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2月4日电(记者 蔡玉高)刚刚出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江苏,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对生活困难群体等收费一律不得批准立项。

  暂行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日前公布。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的标准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以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办法特别规定,专门面向农民或生活困难群体收费的、强制要求公民参加各种评比活动的,以及强制性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费申请一律不得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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