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称审计保险公司高管至少3年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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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23:2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保监会12月4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实施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对董事及总公司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委托具备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采取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并可通过其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办法》草案明确,对于保险公司报送虚假审计报告或相关材料的,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