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疑犯未满20岁须核查出生证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0:31 新京报 | |||||||||
上海市高院出台相关意见,防止错杀未成年公民 据新华社电 从即日起,上海侦查机关侦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还要收集其医院出生证明,以防止因虚报年龄、未满18岁的公民被判死刑。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项内容来自一份名为《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的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赵旭明说:“所谓重大案件,就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在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只要基本证据存有瑕疵,或者基本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的收集机关必须负责收集、提供相应的“补强证据”,以排除瑕疵和矛盾。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次翻供、反复,被害人、目击证人和其他关键证人陈述内容发生变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也应当形成补强证据。 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于只有惟一受害人或者目击证人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做笔录时须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