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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令破解律师会见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2: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2月4日讯刑事诉讼中,律师如果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将无法了解案情并提供辩护。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广泛存在。近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作了大量规定,使律师可及时会见并询问更多案情。

  会见难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按相关法规,律师持辩护委托书和执业证就可会见,但有的看守所还要求律师出示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的批准文件才予以安排。有的看守所办事效率低,以“开会、下班”为由不及时安排会见。而且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往往派人在场“监督”,犯罪嫌疑人有心理压力,不敢向律师畅所欲言。而律师在会见时也不能“谈论案情”,否则会被侦查人员打断。

  《规定》强调了刑诉法的规定,即侦查机关应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会见时可了解的“案情”范围。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国律师表示,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具体指哪些情况不清楚。检察机关曾于2004年出台规定,明确“案情”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无罪、罪轻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但只适用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对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则不适用。此次《规定》将检察机关规定的案情范围适用于所有案件的会见,是个进步。

  有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会在中间变更律师,有的侦查机关就以“已安排过律师会见”为由,对后聘律师的会见申请不予安排。《规定》明确指出,今后侦查机关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同时,律师的知情权也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规定》第28条规定:“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法院提起公诉的情况,当事人已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通知律师案件移送情况。”张新国认为,该条对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具有明显的实际意义。因为实践中律师对案件是否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不得而知,多是打电话去问。移送到法院后,律师需要再向法院发函,法院才知道审判阶段有辩护律师。现实中曾出现过律师不知道案件已移送到法院,没有向法院发函,法院认为没有辩护律师作出了判决,律师错过了辩护机会的情况。


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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