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被盗索赔成难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2:25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宁12月4日热线消息济南历城区的王先生来济宁洽谈业务,晚上陪客户吃饭时其所住酒店客房被盗,电脑、身份证、5张银行卡以及12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事发后,酒店方面只为其开具了被盗证明,而拒绝赔偿。目前,此类投诉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难点问题,调解成功的不足1/3。 11月29日,济南历城区的王先生来济宁洽谈业务,住在市区一酒店。晚上7点半,王
据悉,截至11月底,济宁市消费者协会共接到公共场所消费被盗投诉100余起,而调解成功获取赔偿的此类投诉不足1/3。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公共消费场所被盗,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然而,由于消费场所被盗并非单纯的消费纠纷问题,其中又涉及到刑事犯罪。这样,如果刑事责任不能确定,再加上消费者难以举证丢失的财物数量及金额,索赔相当不易。 对此,济宁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注意寄存。同时建议宾馆、酒店、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安装好防盗门锁、监视器等防盗设施;在店堂显眼处悬挂必要的安全警示,增设服务设施,防患于未然。 记者 张夫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