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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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2:28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刚刚出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江苏,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对生活困难群体等收费一律不得批准立项。 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的标准是按照成本补偿
办法还规定,专门面向农民或生活困难群体收费的、强制要求公民参加各种评比活动的,以及强制性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费申请一律不得批准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