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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须实行低票价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4:15 重庆晚报

  

城市公交须实行低票价政策

  公交低票价能吸引更多客流

  四部委意见明确:由此引起的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补贴

  据新华社电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建设部有关人士昨日表示,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与此同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也“必须向社会公开”。

  根据这个《意见》,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意见》指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国有、合资、外资及民营)都应承担此类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同时,对城市公交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向社会公开。

  《意见》同时明确,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必须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

  根据这一《意见》,对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定期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对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应高度重视城市公交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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